序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3 |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4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6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7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8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9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10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1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12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3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14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5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16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1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1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1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2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21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2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2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24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25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26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27 |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28 |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29 |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30 |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31 |
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32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33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34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35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36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37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38 |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39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40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41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42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4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44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45 |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52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53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5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55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56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5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58 |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59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60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61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62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63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
64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65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66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67 |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68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69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70 |
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71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72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73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74 |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75 |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76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77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78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79 |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80 |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81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82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83 |
违规收费的 |
84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85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86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87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公路上横穿、行驶的行政处罚 |
88 |
对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行政处罚 |
89 |
对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90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91 |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的行政处罚 |
92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93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94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9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96 |
对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的行政处罚 |
97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98 |
对破坏公路用地内林木的行政处罚 |
99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100 |
对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 、倾, 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
101 |
对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和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