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质量,督促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办理工作,保证行政职责的正确履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杨凌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的挂牌督办均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下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一)日常监管中涉及的质量案件;
(二)被群众举报涉及的质量案件;
(三)网络舆情反映的质量案件;
(四)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质量案件;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质量案件。
第四条局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质量案件挂牌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挂牌:局务会议确定杨凌范围挂牌督办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
(二)登记:局办公室对确定挂牌的事项(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杨凌示范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单》,交局领导成员进行督办;
(三)督办:确定具体督办人员和督办要求,填写《杨凌示范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单》,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当面座谈、书面督办等形式,检查、了解、督促、通报挂牌事项(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承办:承办单位(承办科室)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办结时限、办理步骤,按照督办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填写《杨凌示范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挂牌承办报告单》,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协调:需要多个单位(科室)联合办理的,由督办人牵头协调;
(六)报告:挂牌督办的质量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或承办科室)应当形成完整的情况汇报,填写《杨凌示范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挂牌督办报告单》,向督办人进行报告,由督办人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七)撤牌:督办单位(科室)根据挂牌督办事项(案件)的办理情况提出撤牌申请,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撤牌决定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督办人和承办单位。
第六条督办人和承办单位(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督办、承办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当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挂牌督办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必须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完毕。
不能在要求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督办人可以视情况提出延期办结的时限,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延期办理。
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
第八条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事项(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责任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杨凌示范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单
编号:
挂牌督办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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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挂牌督办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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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案件 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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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务会 确定督办领导 |
督办领导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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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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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