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由申请人向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该基层法律服务所于实习期满后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区司法局将全部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对符合执业核准登记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示范区司法局,对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2.年度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由区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3.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报区司法局备案。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区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4.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