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复不受字〔2021〕3号
李兵科(杨陵区XX镇XX村):
你于2021年9月23日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
你对《关于对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及XX镇XX村三、四组村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征收的决定》杨政发【2021】19号文件不服,该文件中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为杨陵区人民政府;你提出的对《关于对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及XX镇XX村三、四组村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征收的决定》杨政发【2021】19号文件不服,该文件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你提供的征收公告照片及杨陵区人民政府网站《杨陵区综合保税区二期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网页复印件,主张该征收决定的实际公布之日为2021年8月11日,但该公告照片和网页复印件等现有材料并不能证明征收决定、方案、征收公告是2021年8月11日公布的,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可向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