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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

二、监督检查内容

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审查

、监督检查程序

1.区司法局接收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

2.在承诺期限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报。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