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审核转报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设立的公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公证业务所需的资金。拟设立的公证机构,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区司法局接收拟设立公证机构上报的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相关资料;
2.在承诺期限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报;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