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杨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3、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4、司法部、陕西省司法厅和杨陵区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是否符合《杨陵区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2、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3、根据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4、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