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杨政复终字﹝2018﹞4号
杨凌金叶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服杨陵区环保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政环罚字〔2018〕30号)及查封决定(杨政环查字〔2018〕05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同意你单位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30日
抄送:杨陵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