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变更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审核转报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变更的公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证机构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需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司法局接收涉及变更的公证机构上报的关于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变更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相关资料;
2.在承诺期限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