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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杨凌示范区司法局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杨陵区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2.年度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区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3.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报区司法局备案。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区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4.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