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单位:杨陵区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拟任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是否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拟任公证员,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拟任公证员开展公证员执业初审工作;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拟任公证员填写并报送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推荐书和申请人实习鉴定;
4.区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5.区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6.将审查初审的相关资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