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复不受字〔2021〕1号
郭满印(杨陵区XX镇XX村人):
你于2021年6月9日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你提出2017年房屋被拆迁,赔付补偿标准自己房屋与其他村民同类房屋不一致。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规定,行政机关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于2017年12月7日就知道自己认为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事实,但于2021年6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