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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单位:杨陵区统计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统计局

咨询电话

029-87011565

责任科室

杨陵区统计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156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政府大院后楼西边门洞一楼统计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3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五 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2.检查阶段责任: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杨陵区统计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统计局

咨询电话

029-87011565

责任科室

杨陵区统计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156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政府大院后楼西边门洞一楼统计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3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五 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2.《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修订,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制定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违法行为,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统计部门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建议。统计部门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的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统计部门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统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

单位:杨陵区统计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3个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统计局

咨询电话

029-87011565

责任科室

杨陵区统计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156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政府大院后楼西边门洞一楼统计局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3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制定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违法行为,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统计部门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建议。统计部门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的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统计部门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统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