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双随机”
抽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推进的重大行政“放管服”改革项目,是规范行政检查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201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陕西省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陕统字〔2016〕18号)和《陕西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陕统办字〔2016〕25号),组织开展了统计“双随机”抽查工作。2017年6月3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了《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10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双随机”抽查工作,我局对原“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工作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陕西省统计部门
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工作方式,规范统计检查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精神,结合我省统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际,省统计局对《陕西省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陕统字〔2016〕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市、县级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双随机”抽查。
统计“双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抽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涉外调查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进行抽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统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双随机”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机构将统计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对象作为抽查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二)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各级统计局都要选定本系统具有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承担随机抽查工作。为此,各级统计局都要及时健全完善统计执法人员骨干库,从统计执法骨干库中抽取执法人员(被检查市县的统计执法人员回避)。
三、随机抽查的范围、重点和比例
按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要求,各级统计局在制定本区域统计业务和执法检查计划时,都要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一)抽查范围。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全部调查对象,包括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及涉外调查机构。
(二)抽查重点。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统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统计调查对象要作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
(三)抽查比例。各级统计局抽查单位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不得低于30%。
四、抽查工作要求
(一)及时上报抽查工作信息。为了及时掌握抽查工作进展情况,防止对同一单位重复抽查,减轻基层负担,各级统计局在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统计局报送抽查基本情况及发现问题,省局各专业处按季度汇总省、市、县三级本专业“双随机”抽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及时转送执法监督处。
(二)认真查处违法问题。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统计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及时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行政处罚结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抽查工作。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工作水平。
陕西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统计“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各专业统计、部门统计和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双随机”抽查。
第三条 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省统计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双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事项
第五条 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各专业统计调查对象抽查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抽查。
第六条 各专业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抽查。抽查对象为各专业统计调查中提供统计数据的单位,包括企业、项目及机构。
抽查事项清单包括: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规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抽查。抽查对象为本省内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审批授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及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抽查事项清单包括: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规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省统计局成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抽查工作办公室,局分管领导任抽查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抽查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负责“双随机”抽查组织实施工作。
(二)“双随机”抽查工作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带队,由统计执法人员及业务人员3-5人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抽查工作。
(三)各业务处组织抽查工作前,都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九条 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由局领导研究决定随机抽查专业,运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摇号系统,在省局领导、统计执法机构及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单位及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抽取。
(一)专业统计随机抽样对象的抽取。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式,根据省统计局有关专业抽查工作计划,先确定随机抽查市(区),再随机抽取检查县(市、区),最后以县(市、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全省随机抽取1-2个市(区)开展抽查工作,在抽定的市(区)各随机抽取2-3个县(市、区),在抽定的每个县(区)随机抽取5-10个调查对象作检查单位。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抽查对象的抽取。由省统计局直接从未抽查的全部涉外调查机构中随机抽取30%以上单位作为检查对象,实施抽查工作。
(三)统计“双随机”抽查以3年为一个周期。3年内已抽查过的专业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抽查。但是,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的抽取。“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由省统计局在相关专业执法人员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确定后,抽查组随即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和公开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双随机”抽查中,发现违反统计制度或业务工作不规范问题,抽查组要认真记录,现场做好检查笔录,指出问题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二)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移交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核查、取证和处理。执法查处结果,由做出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在全省社会信用共享平台公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抽查工作报告,送局抽查办公室。由抽查办公室完成抽查工作通报,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五章 “双随机”抽查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归档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清单、被抽查单位及检查人员目录库、抽查规则;摇号规则;现场摇号抽取会议各项材料(含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程、领导讲话的文字材料及音像材料);现场检查的记录、监督笔录意见书、检查结果、抽查工作通报(含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
第十六条 归档责任。“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各业务处协助完成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及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规则、摇号规则及现场摇号抽取会议各项材料及检查通报、现场检查的各项资料收集。负责抽查专业处,及时将抽查资料、总结送交“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 “双随机”抽查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检查人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实施检查工作,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二)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四)检查过程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条件的应对检查工作做全程记录。
(五)检查人员要严守保密法规定,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擅自泄露抽查工作信息及抽查情况。
(六)现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礼品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陕西省统计局地方统计“双随机”抽查办法,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各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统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 “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1日省统计局印发的《陕西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