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1号
被处罚单位:杨凌合聚兴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长年
地址: 杨凌示范区东环南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12月12日,杨凌合聚兴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员工130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GB29639-2020)进行修订等8项安全隐患,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2023年1月9日前整改。2月3日,在复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现场疏散通道、消防栓被阻挡;地坑无盖板防护、应急预案未按规范要求修订等7项隐患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现场视频、录音、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