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这几类生产、经营的单位,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3、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50%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
5、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6、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应依法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7)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0)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14)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15)解散关闭的安全责任制度;(16)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事故隐患监管与整改台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安全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生产奖惩台帐等。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0、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1、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12、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3、企业班组长、农民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鼓励聘请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技能。
14、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用于下列事项:(1)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3)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4)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5)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6)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善后;(8)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1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生产设备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1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0、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对承包、承租方进行资质审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登记、建档、评价、标识,及时采取监控和整改措施,向企业有关人员告知。
23、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25、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七、依法保护员工职业健康
2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管理。
27、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28、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9、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0、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1、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提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意外责任保险。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组织,配备相应的器材物资,以便在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不少于2场次。
3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理:一般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30%罚款;较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40%罚款;重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80%罚款;同时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一般事故处罚10—20万元;较大事故处罚20—50万元;重大事故处罚50—2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处罚200—500万元;同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的其他处罚。(3)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处罚100万元;较大事故处罚300万元;重特大事故处罚500万元。
九、安全生产举报途径
受理单位: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29-87019706
办公地址:杨陵区康乐路20号区政府大院后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