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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杨安委办发2019〕46号

 

区级各相关行业部门:

根据省、示范区统一安排,为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百日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现就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

二、执法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执法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工艺流程的企业、酒店宾馆、人员密集场所。

(二)执法部门: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民政局等相关行业部门。

(三)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指法表》(附件2)。

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未落实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4、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扩大。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6、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7、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三、执法行动分工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工艺流程的企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二)酒店宾馆:

1、星级酒店宾馆: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2、其他酒店宾馆:由区工信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三)人员密集型场所

1、商业综合体:由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负责牵头,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2、区内各中小学学校:由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3、区内各医院:由区卫健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4、区内各网吧、KTV等: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5、区内各电影院: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6、区内各养老院、救助站等: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区消防大队、新区消防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进行部署。区级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立即行动,制定执法工作安排,严密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组织精干力量组成执法组,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加大处罚力度。区级各相关行业部门对专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处罚依据,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的现象。对问题突出的要通过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规范执法行为。区级各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做到全覆盖,既要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防止造成遗漏。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及时公开执法方案,确保执法全程记录,按规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要进行法制审核。积极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的执法模式,确保执法严格规范。

(四)落实廉政规定。专项执法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请区级各相关行业部门于2019年12月18日前,将执法工作安排报区安委办;2020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区安委办。

附件:1.杨陵区执法企业名单及范围。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指法表。

3.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

 

             

              

                                                   杨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杨陵区执法企业名单及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工艺流程的企业

中石油渭惠路加油站、中石油新桥路加油站、中石油杨泉路加油站、中石油第三家加油站、杨凌远博石化加油站、中石化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杨凌振兴石化有限公司、农科大加油站、杨凌秦虹气体有限公司、杨凌建一工业气体供应站、杨凌正鼎燃气有限公司、陕西嘉禾药业有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凌萃健生物有限公司、陕西粮农集团来富油脂公司、陕西军粮库。

二、酒店

除会展、田园、新天地、玉皇宫、神龙酒店以外的区内其他各酒店。

三、人员密集场所

1、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凌人人家超市、大润量贩超市、盛世阳光购物超市、杨凌开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隆发城市广场、新时代广场、居然之家等。

2、区内各中小学学校。

3、除示范区医院以外的其他区内各医院。

4、区内各网吧、KTV等。

5、区内各电影院。

6、区内各养老院、救助站等。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 (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

依据

方式

方法

处罚

依据

执法

结果

1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

未落实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扩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1、查阅资料;

2、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行业领域

执法检查企业(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起)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起)

罚款

(万元)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份)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证)

暂扣许可证(或营业证)

危险化学品

星级酒店

人员密集场所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