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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陈小寨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改办发〔2019〕22

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关于李台街道办事处陈小寨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李台街道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陈小寨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征收安置方案的报告》(李街办字〔2019〕36号)收悉,上报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同意该实施方案,现予批复,请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2019年621

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陈小寨村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失地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依据《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决定对陈小寨村组实施棚户区改造,对其宅基地和建(构)筑物予以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依据  

1、征收范围:李台街道办陈小寨村范围内所有居住户的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

2、征收依据:本次征收按照《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主体与资金来源

1、征收主体:本次征收的主体为杨陵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委托李台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

2、资金来源:征收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三、评估与补偿  

(一)房屋评估 

按照示范区管委会选定评估机构的有关规定,从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房屋重置综合定额单价进行评估。

(二)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执行,选择实物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经国土部门审批或认定的合法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按规定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不予补偿;住新占旧、在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之外建设的建(构)筑物等各种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2.4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3、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补偿:

1)建构筑物和附属物以及装修采取综合定额单价补偿。即:只按照二层以内(含二层)建筑物面积乘以综合定额单价予以补偿,对装修、附属物和构筑物(如临建、沼气池、化粪池、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等一律不再单独补偿。 

2)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三等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单价800元补偿,砖木结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750元补偿;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三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结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550元补偿;400平方米以上按残值(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砖混结构的房屋在三等的基础上每上一个等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增加补偿27元。

3)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不含二层)原则上按残值(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4)原村庄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四、安置  

(一)安置房规划及建设  

1、安置地点:邰北小区。  

2、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室两厅,最终面积以测量结果为准。

3、安置房天然气和闭路电视已安装到位,费用由住户负担,每套房共2960元(含天然气安装工料费2300元,报警器280元,闭路电视安装费380元)。

4、实际选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房屋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按规定收取。

(二)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安置

1、生活安置

1)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指征收公告发布前近三年完全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宅基地、集体财物分配、社保等)(具体由区城改办和李台街道办、村组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认定)。

2)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40㎡的标准,被征收人以建安成本价(高层每平方米1460元)的55%(高层每平方米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

3)被征收人选房应按照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进行。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建安成本1460元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即每平方米657元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三居室一套和两居室一套(一大一小)或三居室一套和两居室两套(一大两小)。

4)经国土部门认定的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由村委会按照每户0.45亩的标准向国土部门交储宅基用地,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按规定安置。

5)家庭只有三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住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146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2、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采取预留开发用地安置,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0.02亩的标准预留开发用地,由本村自主开发。

(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1、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高层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家庭成员部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部分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安置。(即:本家庭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员选择按照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人员安置办法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安置;本家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按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安置)

五、优惠与奖励  

1、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政策规定的应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免收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5000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征收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安置面积和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超规定安置面积按规定收取物业费和维修基金。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500元的搬家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3、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签订原住房移交协议或承诺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对持有残疾证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5、按照示范区管委会有关文件规定: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养老标准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6、为减少社会财富浪费,对少建房的进行奖励,奖励面积以400平方米为限。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50元,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50元;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但不足40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450元。

7、没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合法宅基地每院奖励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