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拆迁安置 / 正文

崔东沟村马家底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杨城改发〔2020〕9号

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关于崔东沟村马家底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批复

杨陵街道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崔东沟村马家底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实施方案,现予以批复,请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附:崔东沟村马家底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杨陵街道办崔东沟村马家底组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发挥马家底自然资源禀赋,大力促进民宿及康养产业发展,壮大马家底集体经济,区文投公司联合马家底集体经济合作社打造“湋水·乡邻精品民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决定对崔东沟村马家底组的住户实施搬迁,对住户的宅基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

杨陵街道办崔东沟村马家底组。

二、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杨陵区人民政府,具体委托杨陵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评估补偿

(一)评估

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示范区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

二)补偿办法及标准

1.实院补偿

搬迁群众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1)补偿办法:本次补偿采取按单位面积综合定额价补偿(补偿价格中包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只丈量符合标准宅院的二层内(含二层)建(构)筑物(砖混三等房屋),对所有附属物(如临建、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不再丈量登记。

2)补偿及奖励标准:

①宅基地征收,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②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综合定额价8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750元补偿。

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到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综合定额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550元补偿。

③以上所述砖混房屋主体质量每上一个等级,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7元。

原建的第三层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3)超建部分补偿:

①超建(超出标准宅院占地面积范围)的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②新建的第三层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4)现有实院不加盖房屋的住户奖励标准:

①对不加盖房屋的住户进行奖励,不加盖面积以400平方米减去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并依此作为奖励面积,同时实行面积分区间奖励;

②房屋实际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50元; 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50元。

(5)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6)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

农村天然气入户过程中,农户自行承担的材料费用。

3.公共设施补偿

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

四、安置

(一)安置地点及房屋标准

1.安置地点:杨村中心社区;

2.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面积110左右)、两室两厅一厨一卫(78㎡左右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安置面积自愿购买,购买价为800元/(高层)(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每户按人口应安置面积相结合,遵循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多选部分在20㎡以内的按照建安成本购买,购买价为1460元/,超出20㎡不足40㎡的部分购买价为275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657元/补差。

 (3)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住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146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其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大套安置房(高层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一头沉”的非农户籍人员回村居住的,可按照每人40平方米随该户农业人口一起安置,按照建安成本价146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购买安置住房。

3.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二)、村内分支户已安置过的群众不在本安置范围之内,不再进行安置。

五、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和物业费与其他整村搬迁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2.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独生子女安置政策。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3.本次过渡费期限为6个月,过渡费每人每月300元。未按期交付使用,过渡费续延。

六、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征收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通知规定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