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发〔2019〕1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渭惠路西段北区建(构)筑物进行
征收的决定
李台、大寨街道办事处:
按照杨凌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决定对渭惠路西段北区建(构)筑物等进行征收,现就具体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渭惠路西段北区,西农立交以西、渭惠路以北、陇海线以南、原李台经委土地西界以东区域。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杨陵区人民政府,具体委托李台街道办事处、大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四、征收补偿及安置
依据《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杨凌示范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按照《杨陵区渭惠路西段北区房屋征收实施方案》执行,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就近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