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3〕005-区政府办005
杨政办发〔2013〕5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杨陵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保障农村群众住房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户确定,由农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排查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拍照,区住建局、民政局联合审定,现场勘察审核公示后确定。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分为搬迁安置和原址重建两种方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采取搬迁安置方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外采取原址重建方式。
第三条 危房改造重建房屋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具体户型由区住建局负责设计。
第四条 采取原址重建的资金补助政策,贫困户每户补助1-2万元,特困户每户补助标准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采取搬迁安置的资金补助政策另行确定。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为发改、财政、住建、民政、农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争取的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不足部分由示范区、杨陵区共同承担。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督审计。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村组排查危房,发现危房及早实施拆除,督促农户拆危房建新房,帮助贫困户、特困户实施建房,确保每个村组不漏农户,确保农村所有群众住房安全。
第七条 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镇办、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危房改造户建房进行检查验收。财政局负责对验收合格户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给农户结算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