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3〕006-区政府办006
杨政办发〔2013〕9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杨陵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杨陵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杨陵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按照《杨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杨陵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在杨陵区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四条 对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类型和标准:
(一)类型: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类型主要有: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
(二)标准
1.管理制度完善。家庭农场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市场销售、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农场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2.产业特色鲜明。家庭农场要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着力发展“八大产业”,建立种养基地,搞活生产经营,同时开发休闲体验、旅游观光、垂钓采摘等项目,提升家庭农场品味。
3.生产经营有规模。家庭农场以规模经营为前提,土地流转期限10年以上。种植型:常规作物50亩以上,设施种植30亩以上,休闲观光农业30亩以上。养殖型:生猪常年出栏300头以上(不含仔猪);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100亩以上。
4.成员素质良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农业科技水平,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5.综合效益较高。家庭农场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集约生产、节约能源、生态循环的理念,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经济、生态、社会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从事农场生产劳动。同时,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苗木经营的家庭农场须取得《苗木生产经营合格证》。
(三)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十年,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
(五)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第七条 区农林局按照上述标准对家庭农场资格进行认定,并做好家庭农场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镇办审核盖章后,向区农林局提出申请。
(二)审批。区农林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颁发“杨陵区家庭农场”资格证,并予以授牌。
(三)工商登记。获得农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区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相关支农补贴,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条 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疫和审定的种子种苗,或不按要求开展防疫免疫,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违禁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用的。
(六)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