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4〕005-区政府办004
杨政办发〔2014〕90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合同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合同审查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0日
杨陵区合同审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杨陵区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等文件。具体有: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借款、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以杨陵区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三条 杨陵区法制局是杨陵区合同审查备案机构,负责合同的具体审核工作。
第四条 以杨陵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均由区法制局进行前置审查。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区法制局进行审查,区法制局在收到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法制局复核并加盖骑缝章后方能签订。合同送交区法制局前置审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审查单;
(二)合同文本一份;
(三)对方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四)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报送相关政府采购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过招拍挂程序的,应报送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政府批文的,应报送相关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区法制局认为需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法制局主要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内容是否合法;
(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三)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是否明确;
(四)合同文本的用语的是否准确、严谨。
第七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等合同由杨陵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合同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签署;以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单位法人签署。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送区法制局备案。
第八条 合同未经区法制局审核或者未审核通过没有加盖区法制局骑缝章的,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不得签订该合同。区财政局要切实把好合同资金拨付关口,一旦发现有关合同未经区法制局审核时,应及时报告区法制局,由区法制局牵头,区监察局、审计局配合对该合同签订过程进行调查,区政府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给予党风廉政考核扣分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合同审查单
附件
合同审查单
送审单位(盖章): 送审时间: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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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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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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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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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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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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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 顾问审查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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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制局 审查意见 |
签 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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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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