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3〕001-区政府办001
杨政办发〔2013〕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人才投身现代农业,现将《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积极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省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实施用地用电保障。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在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的控制规模内,按照农用地管理。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的新型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六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以镇办为单位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帮扶成效作为今后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评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可提供1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合伙创办农业企业的可提供5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按其规模可提供3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健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镇办投资组建农民创业“担保基金”,对从事农业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予以小额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对“担保基金”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正常开展贷款担保的镇办,区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贷款贴息。
第十条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区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风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在加强能繁母猪、油菜保险的同时,扩大小麦、玉米、设施蔬菜、主要畜牧产品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以“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各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可享受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办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五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整合“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部分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区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