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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1-29 15:12

杨规〔2015〕001—区政府办001


杨政办发〔2015〕8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杨陵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规范操作,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更好地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服务,根据《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4〕12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第三条 加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工协作原则。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审计局、监察局、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加快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协同配合管理的工作机制。

2.动态管理原则。严把入口关,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比对机制,防止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虚报冒领和减员未减资等现象的发生。畅通出口,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监管。

3.资源共享原则。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各镇(办)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的力量,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建立以区政府为主导的议事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协作配合。

4.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是重点保障对象工作的责任主体,区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是重点保障对象工作日常和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区财政局是资金保障和落实第一责任人,区审计、监察局是专项审计和监督纠错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残联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区人社局、卫生局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政策宣传、基金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区政府将定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对,杜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

第七条 区财政局要在安排和落实资金、保障重点社会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配合各部门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残联等区级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局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原则,规范完善资格认定方法和程序。

1.严格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由镇(办)进行单独登记。镇(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规范审核评议。镇(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镇(办)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评议通过后,可进一步向区民政局上报。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规范审批关口。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审查镇(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以及有疑问、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积极创造条件,邀请镇(办)、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固定公示栏。镇(办)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结果。区民政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2.严格贫困残疾人资格认定。区残联要参照我区贫困线标准,制定贫困残疾人资格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将非贫困的残疾人纳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区残联、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残疾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

3.严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

对象范围:全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资格认定:

(1)参保缴费对象资格认定: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城乡居民按政策规定应逐年缴费。参保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社区)进行初审,报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复核,经审核通过后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统一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2)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定:

领取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保费,并未领取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已经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政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认定程序:按照人社部制定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办)事务所。

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经办中心。区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区经办中心应通过镇(办)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区人社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规范和统一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退休的公示程序、期限和内容,并加大审查核实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审核;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四章 日常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规范和统一资金发放形式,全面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惠民政策一卡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将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其中,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核查制度,加强保障对象自然减员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1次资格审查,通过采取相互见面、入户调查、指纹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待遇,防止财政资金(基金)流失。享受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迁出本区的,要从户籍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与迁入地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信息核查和比对,防止虚假申报和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区公安分局、人社局、住建局、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区人社局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为平台,定期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跨险种核查和比对,将防止重复缴费、重复领取待遇纳入常态化核查管理,制定规范性操作办法和核查流程。区人社局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核查比对工作,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定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数据平台与省、示范区进行协查通报,及时核查处理跨区的重复领取待遇行为。

区人社局、卫生局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核查和比对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参保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并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由区人社局牵头,残联、民政局、计生局、卫生局配合,利用区上大的政府网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化平台,2015年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村级信息协管员制度。各镇(办)要整合现有的村级信息员,设立村级专职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协管员。专职信息协管员主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政策宣传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生存认证和调查,及时上报和反馈重点社会保障对象自然减员和家庭经济收入变化等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区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关于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工作联席会议,强化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资源共享,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

第六章  宣传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重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宣传重点社会保障政策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每个城乡居民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举办的同类型社会保险;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和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重视和自觉维护重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社会保障政策公示的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镇政府(办)、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对区民政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区、镇政府相关部门与低保工作相关的人员,村级(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人员等的近亲属(含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在享受或申请最低社会保障时进行填报或申明。通过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要将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情况进行延伸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区监察局对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奖惩和追责

第二十条  建立举报机制。由区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社保违规举报,并明确受理举报的途径、机构,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区政府要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除追回其骗取的社会保障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待遇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