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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3-03 15:09

杨规〔2014〕001-区政府办001

 

杨政办发〔2014〕16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杨陵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区内由各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和装修装饰等项目。

   第二章   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立项审批。

所有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初审,主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初审,主管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设计方案审定。

1.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委托或招标确定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2.设计方案由区住建局初审,区长或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审定。设计方案未审定前,不得进行正式设计。

第五条  前期审计。

1.施工图纸经相关单位按规定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预算,并交区审计局审计。

2.预算审计结果超出原立项批复金额10%以上的,重新立项报批。

3.预算审计最终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4.预算审计最终结果由区审计局交付建设单位的同时,交区纪检(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备案存查。

第六条  招标文件(标书)审批。

1.招标文件(标书)由建设单位负责起草,经区招标办初审,主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方可按要求对外发布。

2.招标文件及信息发布资料分别交区纪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局、审计局备案存查。

第七条  招标。

 招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签订。

1.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最终结果及相关规定拟定,区住建局初审,法制局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一月内签订。

2.施工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式合同。

3.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分别交区纪检(监察局)、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法制局、招标办存查。

4.施工合同未签订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场动工。

第九条  建设管理。

1.现场签证。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现场签证的,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报请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定量定价。

2.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建设单位邀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查,主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部分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总造价的10%,超过10%的,重新立项。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与资产移交。

1.项目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验收。具体项目验收办法由区发改局另行制定。

2.资产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国资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移交使用单位。

3.使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登记移交前,不得提前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否则不拨付剩余建设资金。

   第三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监督工作由区纪检(监察局)、区检察机关负责,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