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审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杨陵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杨陵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构建具有杨陵区特色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杨陵区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杨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是指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杨陵区范围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杨陵区民政局是建筑物命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教育、城管、交通、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杨陵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得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区内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镇街等行政区域名、功能区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区内所辖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五条 建筑物通名的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 城、宫、厅、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需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敞开阔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 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 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13.馆、宫、厅: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 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院、榭、邸、庐、舍、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服务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六条 拟使用未列入本办法第五条的通名,由杨陵区民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建筑物专名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专名中如含有“环球、国际、中国、中华、西部、西北、陕西”等词语的,须提供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不应使用具有中央和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革命、民主、自由、华府、中央等。
不应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等。
第三章 命名、更名程序
第八条 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建设项目由杨陵区审批的,建设单位向杨陵区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审核手续。
第九条 建筑物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须同时到杨陵区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审核手续。经审核后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具体程序如下:
1. 建筑物建设单位向杨陵区民政局申请;
2. 杨陵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建设审批单位须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建筑物命名手续。
第十条 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项目单位应提交《杨陵区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审核表》。其中,项目属于开放式楼群,其单独楼体需要单独命名的,也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命名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按照谨慎性、规范性、公开性、延续性的原则进行,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2.建筑物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
3.建筑物名称不符合本办法命名规范。
第十二条 申报建筑物更名时,须提交《杨陵区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审核表》、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建筑物更名程序与命名程序相同。同意更名后,由民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原名称注销,报上级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建筑物项目已建成或启动建设,但未办理命名手续的,杨陵区民政局要会同本级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通知项目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命名审核手续,项目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等应在收到命名通知之日30个自然日内,到杨陵区民政局办理命名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未在民政局办理命名审核手续的新立项的建筑物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证,以及编制门牌号。
第十五条 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六条 杨陵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各类公文和宣传报道中必须使用经审核的建筑物名称。违规使用的,由地名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对使用未经审核的建筑物名称发布广告、散发宣传资料,推广销售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场监管局督促房地产广告主体更改广告中不规范的内容,并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使用未经审核的建筑物名称设立地名标志,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杨陵区民政局要加强建筑物命名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培训,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建筑物命名规范化发展。宣传、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教育、城管、交通、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杨陵区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审核表
附件
杨陵区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审核表
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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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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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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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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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 |
建筑物申报的标准名称(新命名) |
专名 |
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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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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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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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理由及名称来历、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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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 变更 |
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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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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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由及名称寓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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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 本 情况 |
项目位置范围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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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使用性质(功能) |
£商务办公£居住生活£商住综合□其他自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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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主要技术指标 |
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栋数 |
栋 |
层数 |
层 |
绿地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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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更名的,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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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理由是: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报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经办人须持申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申报。为方便进行工作联系,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应准确填写。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报人、申报单位务必按照《杨陵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正确填写拟申报建筑物的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及专名、通名等。其中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
3.《杨陵区城镇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审核表》向杨陵区民政局提交,自提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确认无误后,由民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4.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建设申报单位及建筑物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