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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4-18 14:53

杨规〔2013〕003-区政府办003

 

杨政办发〔2013〕32 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杨陵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区农村环境卫生现状,实现保洁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当前的工作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集中治理与长效保洁相结合、政府补贴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执行“户清扫、村收集、镇(办)清运、区处理”的管理模式,对村收集和镇(办)清运两个环节推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

第四条 环境卫生治理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爱卫办是农村村内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牵头部门,区交通局是农村过境主干公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牵头部门,各镇办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镇点以及村组(社区)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爱卫办职责

1.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2.制定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性文件,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镇办农村环境卫生工作。

4.制订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5.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6.组织创建卫生镇村、卫生单位活动。

第六条  各镇办职责

1.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

2.负责各村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

3.指导各村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4.镇办要成立专门机构,设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卫站)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5.鼓励各镇办采用公司化管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清运等工作。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经济实力的保洁公司,各镇办与遴选的保洁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保洁公司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多少由保洁公司和各镇办协商确定。

6.各镇办环卫站指导和管理保洁公司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治理,每月对保洁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组织辖区村组、社区进行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并将各项工作开展境况及时上报区爱卫办备案。各镇办每年4月至11月都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四害消杀,方法要科学,用药要规范,处置要合理,杜绝二次中毒现象。

第七条  各村组职责

1.各行政村负责本村环境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协助镇办环卫站监督保洁公司完成各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定点堆放和及时清运,保持村庄街道畅通、村容整洁。

2.教育引导群众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并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

3.建立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内容,指导群众建立科学卫生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第八条  保洁公司职责

1.制定相应工作制度,聘用、培训、管理保洁人员,对保洁人员全权负责。

2.保证保洁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清扫,全天保洁,每天定时回收辖区各户门前的生活垃圾,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负责垃圾屋、垃圾池、垃圾箱、垃圾车等环卫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4.清理管护乡村主干道路以及路旁绿化带。

第三章 垃圾处置

第九条  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以村为主、分类处置”的办法,由保洁公司按照各村原有垃圾堆放点统一分类堆放,定时拉运至定点垃圾处理场,不得沿路抛洒、随意处置。

第十条  农村建筑垃圾按照“分类处置、积极回收利用”的办法。实行集中定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定时由保洁公司拉运至指定处置场,垃圾拉运车辆严禁超载,并要覆盖防尘设施。

第四章  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标准:各行政村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队伍;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能按规划逐年落实;有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标准: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硬化,按照五无一净的要求,做到村内主干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无垃圾、无污水、无杂物柴堆、无粪土堆、无纸屑塑料袋,街面整洁干净。农户、门店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做到门前干净整洁、院落整齐有序。 

第十三条 卫生设施标准:各行政村应因地制宜设置远离主干道路和水源地的垃圾填埋场、垃圾台,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制度健全;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做到干净卫生、无蝇蛆、无臭味。

第十四条  健康教育、除害防病标准:各行政村活动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内容按季度更换;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消除蚊蝇滋生地;村内有规范化卫生室,人员配置合理到位,硬件设施齐全,能承担疾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任务;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范,预防接种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  设施、人员及经费

第十五条  各镇(办)原有的垃圾车、垃圾屋、垃圾池、垃圾小型收集车按照国有资产转移的方式,统一交付保洁公司使用,维护修缮费由保洁公司负责落实。区财政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环卫设施添置。

第十六条  保洁员服装由保洁公司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配置,上岗期间必须穿戴保洁员服装,清扫工具由保洁公司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待遇,由保洁公司负责落实。保洁员的安全问题、垃圾车保险及驾驶员安全由保洁公司全权负责。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继续按照区奖励、镇(办)补贴、户自筹的方式进行筹资。户自筹由各镇办收缴,收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实有农业人口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区爱卫办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定期下村听取和了解群众对保洁情况的反映与意见。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由区爱卫会考核各镇(办)环卫站,考核结果记入该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各镇(办)环卫站考核保洁公司在辖区内的保洁效果以及各村组工作配合情况,采取平时抽查、定期督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报区爱卫办备案,作为给保洁公司划拨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列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由区爱卫办统一管理,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各镇(办)环卫站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划拨到各镇办,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考核和长效管理两个方面,具体参照《杨陵区农村环境卫生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杨陵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爱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