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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6-30 15:11

  杨规〔2015〕003-区政府办003


杨政办发〔2015〕53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及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我区现代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高其生产技能、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做好我区新型农民培育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科技局、农商行、各镇办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农民培育中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第三章  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以政府主导、稳步推进、村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田园农庄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我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一)在劳动年龄以内(女18-55周岁、男18-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企业法人。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能解决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具有一定产业发展规模。

1)农业方面:发展粮食50亩;蔬菜种植面积3500㎡;经济林果30亩以上;种植食用菌5万袋以上的规模经营业主。

2)畜牧业方面:年存栏500头以上种兔;年存栏50头以上能繁母猪、年出栏6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年存栏5000羽鸡经营业主;年存栏羊100只;年存栏牛10头。

3)林业方面:相对集中连片开发绿化苗50亩以上;成立花卉、珍稀苗木公司的经营业主;

4)农产品加工方面:符合申报和取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5)专业合作社:经工商登记、规范运作、经营良好的果蔬、畜牧等专业合作社。

6)符合“十三五”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视情况而定。

第四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六条 杨陵区农广校,杨陵职业技术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教学院是我区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培训机构。

第七条 按照我区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一)实行免费培训。分产业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以职业农民塑造工程为依托开展培训。高级职业农民认定由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认定、中级由示范区农业行政部门认定、初级由杨陵区农林局认定小组认定,培育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每期不少于600学时,年限为一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

(二)优化师资力量。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采取理论与实训教学相结合,产学交替,多形式教育培训职业农民,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导师制度,在系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职业农民开展一对一跟踪服务。

(三)完善硬件设施。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训点或实训基地,配合相应教学设备。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经营业主自愿申请,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第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镇办领取《杨陵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镇办初审;

第二:镇办初审通过后上报区农广校复审,合格后进行培训。

第三:培训合格后颁发职业农民证书。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九条 被确定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给予以下的支持:

(一)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二)信贷支持。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经营规模,协调金融部门给与信贷支持。

(三)产品宣传支持。在杨陵农业信息网推广“新技术”,宣传品牌,推销产品。

(四)评先绩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新闻媒体对于典型事例进行宣传。

(五)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相关部门评审,优先申报涉农项目。

第七章  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在我区现有的生产、加工大户、立志于从事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和返乡创业人员,从事现代农业产业的生产加工业者,遴选具有一定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的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一经认定的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对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农民资格。

(一)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数据库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档案管理,对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进行跟踪。

(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是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是有意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是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是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五是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六是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