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6〕003-区政府办003
杨政办发〔2016〕58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和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要求和《陕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饮水安全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实施,并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由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杨陵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卫计、环保、审计、物价、农林、国资、国土、电力、公安等部门和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区总站”)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镇(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分站的工作。
(三)落实中省、示范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惠民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制定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落实财政补贴维修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发改局配合区水务局做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落实。
区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并指导供水单位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水源地造成污染。
区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价格的审核及市场管理,并上报示范区物价局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的落实及监督使用。
区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的审计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区国资局负责核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证书。
区供电公司负责用电服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策。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
各镇(办)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按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区水务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会同区发改局、卫计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项目集中连片,板块推进。未经审查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会同相关部门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安全合理可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入户工程由农户筹资投劳自行解决,区水务局要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的工程设施,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严禁擅自改建、拆除农村饮水安全供水设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成立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总站,各镇(办)下设分站,村委会组建供水单位。
(一)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总站职责
1.区总站属区水务局下属单位,制定和修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注册登记及工程档案备案;
3.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实施方案审批、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用款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竣工验收。
4.协助区财政局建立维修基金,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5.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指导水质检测中心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分站职责
1.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分站在各镇(办),接受区总站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的技术指导工作;
2.审核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区总站审批;
3.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职责
1.供水单位接受本镇(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分站的领导,建立健全本村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2.负责该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工作,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3.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的行为,保证正常供水,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水费收缴和维修基金上缴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供水管理单位聘请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入户设施产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在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和流转,采取下列形式管理:
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拍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
2.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
3.股份制经营。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4.集体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
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及机电设备更新,区级专户储存管理,由各镇(办)、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监督使用。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区国资局负责核办产权证书,由区总站、各镇(办)分站负责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区总站、各镇(办)分站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
(一)水价组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人员的工资。
2.提水和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
5.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二)水价确定
1.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镇(办)分站协同供水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用水户意见基础上编制水价方案,水价方案经公示后报区总站审核,由示范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水价确定后,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三)水费收缴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合同制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2)依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3)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4)抢修供水设施,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5)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保、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通过书面或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用水户;对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4)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自接水。
(5)如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6)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制度,水费实行月清月结。
(1)用水户在管道进户处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2)供水单位要加强用水户水表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校核,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用水户必须更换水表,并且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征收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组价征收方式。用水户除了承担抄表计量水价外,还要承担因管路损失、维修损失、分表与总表的误差等损失。采取平均分摊的办法,以水表为单位,每个用户每月计征1~2立方米基本水量。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要在受益村村口加装计量设施,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组的结算实行抄表计量收费。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村组与各用户结算及单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结算,一律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组价征收。
(四)对于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有问题的用水户,供水单位要督促农户尽快安装或维修更换计量设施,在没有安装好计量设施和维修好计量设施之前,水费按照人口征收。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区财政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0.3元的标准确定,分摊计入水价成本,随水费一并征收。对于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有问题的用水户,以及村集体经济负担水费的用水户,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基金,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征收。
(二)区水务局设立维修基金专户,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帐,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提取的维修基金由各供水单位负责征收,并由工程所在镇(办)分站负责统一征集,于每季度末转存区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区财政补贴部分的维修基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转入区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
(四)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保期满后,取水制水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及干支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入户工程维修改造不予列支。未缴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使用区级维修基金。
(五)各供水单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编制维护改造实施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到规定年限(新建工程最少3年)不得动用。
(六)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补助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改造实施方案核定的工程费用的70%,维修基金补助部分在工程累计水费提取的维修基金中列支50%,区级维修基金等额予以补助。剩余30%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七)区水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区审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工程管理主体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用水需求,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扩大供水范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卫计、国土、农林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由村委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水源井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定期对水源工程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蓄水池、水塔、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要定期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检测结果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水务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审批。各镇(办)要根据辖区实际编制相应的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处置。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各镇(办)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负责镇(办)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供水或无故停水的,因玩忽职守影响正常供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据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镇(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杨陵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凡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统一上缴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统一支配,集中管理,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事业,区水务部门、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搞好工程建后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维修基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取提留,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区级维修基金。
第六条 区境内凡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计提维修基金,其它性质的工程(如村民自筹修建的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第七条 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1.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一是对于按计量收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0.3元确定。即:每年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工程年实际供水量×0.3元/立方米。二是对于按人收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人每年4元确定。即:每年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工程供水人口×4元/年。三是对于村集体经济负担水费,不从农户中收取水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人每年4元确定。即:每年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工程供水人口×4元/年。
2.维修基金区财政补贴部分:按各村在册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设在区水务局,用于工程管护维修,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 区水务局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帐,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单村或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提取的维修基金由各供水单位负责征收,工程所在各镇(办)运行管理分站负责统一征集,于每季度末转存区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区财政补贴部分的维修基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转入区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保期满后,取水制水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及干支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入户工程维修改造不予列支。未缴纳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使用区级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编制维护改造实施方案,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到规定年限(新建工程最少3年)不得动用。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和改造主干管等工程。
维修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应逐级申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维修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内容,经各镇(办)运行管理分站审核,区运行管理总站审批,报区水务局、财政局备案,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补助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改造实施方案核定的工程费用的70%,维修基金补助部分在工程累计水费提取的维修基金中列支50%,区级维修基金等额予以补助。剩余30%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六条 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区财政、审计、水务部门每年3月初,集中对上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提留、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维修基金的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