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2〕85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杨陵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效推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杨陵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重大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杨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开工建设之间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材料编制、评估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认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突出重点。
重大项目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产业化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
(二)道路及城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
(三)水源工程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水利及水源工程项目;
(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等重大产业化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类重大项目;
(六)金融、旅游、专业市场、现代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节水节能、污染源治理、污水及垃圾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八)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区级有关部门、各镇办于上年11月—当年3月底向区发改局提出列入本年度区级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区发改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聘请专家综合评估后,提出年度区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备选名单,经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区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前期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七条 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二)责任单位或项目法人;
(三)年度工作目标:1、课题研究;2、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4、初步设计编制及报批(包括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规划、设计评审、造价咨询等); 5、土地报批等工作;6、招投标等开工准备工作;
(四)拟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措方案;
(五)其它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制和审核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前期费年度预算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上级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做好区级重大项目的储备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涉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区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环保)、国土、督查考核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前期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费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并加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服务,及时做好项目规划定点、土地报批和环境评价等工作。
区督查考核办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我区关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按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三)定期向区发改局和督查考核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全程负责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前期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指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等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咨询、论证、编制、评审、报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列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自筹的部分资金;
(三)有关部门向上级争取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四条 涉及核拨前期经费的项目,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所策划包装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规范性项目文本),并符合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同时,要突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纳入预算原则。区发改局受理、汇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进行分类整理、评审、筛选、排序,提出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计划,经会商区财政局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经区政府批准下达后,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划入项目前期责任单位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注重实效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制,建立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发挥项目前期费的应有效益。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前期费核拨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使用单位必须编报使用计划,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根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核拨标准为: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含500万元和3000万元项目),按投资额的1‰拨付前期经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的项目(不含3000万元项目,含6000万元项目),按投资额的2‰拨付前期经费;
(三)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项目(不含6000万元项目,含1亿元项目),按投资额的3‰拨付前期经费;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1亿元项目),按投资额的4‰拨付前期经费。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加强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前期工作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纳入项目概算,项目业主明确或开工后,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或机构将前期资料移交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12月底前,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列入部门考核指标。对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差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前期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实施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杨陵区项目前期费拨付审批表
附件
杨陵区项目前期费拨付审批表
N0: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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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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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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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期费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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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费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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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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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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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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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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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