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5〕002-区政府办002
杨政办发〔2015〕5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职业农民创业示范园入园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杨陵区职业农民创业示范园入园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杨陵区职业农民创业示范园入园
管理办法(暂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职业农民有序入园创业,创办家庭农场,确保园区示范展示功能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农民创业示范园是我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载体,主要着力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
二 入园标准
第三条 入园职业农民发展规划应充分契合国家、省、示范区、杨陵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精神,符合《杨陵区职业农民创业园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入园职业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应充分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要素,充分展示创业园的生产示范功能、休闲观光功能、教育培训功能等功能要素。
第五条 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入住职业农民创业示范园。
(一)职业农民必须持有各级农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职业农民证书》。
(二)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农场主获得职业农民证书以及高级职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园。
三 入住程序
第六条 入住职业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一)持职业农民证书、个人自有资金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等相关手续在杨陵区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领取入住申请表格。
(二)由杨陵区农业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等进行评审,合格后,在杨陵区农业园区办选取创业区域编码。
(三)在杨陵区土地总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缴付当年地租和保证金后,入园开始建设生产。
第七条 职业农民入住后,其承包地块的生产道路、绿篱围墙、农业生产等必要设施由入住职业农民负责建设。
四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园区主干道路、水利设施、园区绿化、电力设施、信息化建设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并提供管理和保障。
第九条 政府给予水、电、路、渠、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十条 政府统一采购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涵盖产品展示、价格预警、园区监控、宣传推介等信息平台。
五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职业农民创业园兴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省扶持项目;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协调金融机构,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
(三)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
(四)按合同约定,正常投产的,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地租的20%。
(五)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50%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年销售业绩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帮助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按认证费用15%、30%、45%进行补助。鼓励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成功打造1个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成功打造1个国家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入住的职业农民只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不与杨陵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六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职业农民自建的农业生产必要设施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开展农业生产期间应服从杨陵区农业园区办管理。
第十四条 入住职业农民有以下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杨陵区农业园区办劝退。
(一)从事产业示范性、观赏性、前瞻性不足的。
(二)不按照园区总体规划,随意调整产业类型和布局的。
(三)入住手续办结后,不能及时开展农业生产,闲置土地3个月以上的。
(四)私自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的。
(五)经营不善,无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
(六)随意破坏园区公共生产设施、随意破坏环境卫生,且情节严重的。
(七)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生产销售等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劝退的入园职业农民,原缴纳的一年地租额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农业园区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