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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17 15:01

杨规〔2025〕001-区政府办001


杨政办发〔20253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11日      


杨陵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经营者和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杨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陵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杨陵区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发改部门是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自然资源、工信、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不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

第七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第九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桥下空间);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及换乘站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宫、会展场所、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公园、殡仪馆等公益性特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

(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等其他停车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的执行方式:

(一)凡属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经营或管理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报告、所处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设备等资料。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报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时段为8:00-21:00,收费标准为1/车位·半小时,非小型车辆分别按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计费。

第十四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以下停车收费减免规定:

(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以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泊位)满30分钟后按照1/车位·半小时收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前两小时免费,后按照1/车位·半小时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服务费;

(四)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工信、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全区应统一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经营者名称、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或税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推动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停车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鼓励建设自动收费停车场和实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发改、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住建、工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引导停车服务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泊位、停车场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和养护;对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要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发改、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住建、工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杨陵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