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
集中托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杨陵区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收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省有关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镇(街道)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能作用,按照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原则,围绕“托养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片”目标,持续加强精神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预防严重精神残疾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为实现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不懈努力。
二、托养对象
参加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杨陵区户籍精神残疾人。
三、工作原则
(一)家属自愿原则。开展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其家属或监护人须自愿申请托养(申请表详见附件1),方可托养。
(二)协同配合原则。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有效衔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费用共担原则。在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及残疾人救助等有关政策资金作用的基础上,根据托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家属(监护人)自行承担一定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分局: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精神残疾人,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救助服务,及时通报所属镇(街道);对无户籍的杨陵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负责落实户籍,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托养;对户籍不在杨陵的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会同区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联系其户口所在地接管。
(二)区民政局:做好集中托养人员的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对参加集中托养但家庭生活困难,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精神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按照单人户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区医保局:做好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托养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集中托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和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遇特殊情况或病情复杂须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所产生费用按照医保有关政策报销。
(四)区残联:负责向经鉴定符合残疾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做好新办证残疾人的两项补贴申领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集中托养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精神残疾人进行常态化排查,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精神残疾人,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集中托养。经诊疗后病情稳定的托养人员,由医院出具出院通知书后,通知家属(监护人)接回;家属(监护人)不愿接回的,由医院、所属镇(街道)、派出所协调家属接回。对于单人单户,接回来后如果无人照料,建议继续托养。
五、申请流程
详见附件2。
六、费用结算
(一)医疗费用: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医疗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含医保报销费用),不超过25000元的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超过25000元的按照25000元结算,超出部分由托养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参加杨陵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托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杨陵区医保局按照医保政策进行报销,结算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责任由各镇(街道)协调解决。非特困低保等一般托养人员的两项补贴用来弥补医疗费。
(二)生活费用:标准为18元/天/人。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费用通过特困供养金、低保金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政补贴费用弥补。若民政补贴费用还有结余,用于弥补医疗费,若其还有结余,由镇(街道)收回上缴财政。其他一般托养人员自行承担生活费用。托养期间的个人日常生活用品所需的费用,由家属(监护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费用: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在托养期间,突发其他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须转至其他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家属(监护人)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是建立健全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精神残疾人生活医疗状况的民生工程,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全力维护我区和谐稳定。
(二)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工作,严禁降低标准将无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残疾人纳入托养范围,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方式严格把关,确保将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及时落实集中托养管理措施。
(三)强化督查,巩固成果。各镇(街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托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托养医疗机构的资格,持续筑牢集中托养工作根基。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方案内容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