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规〔2014〕006-区政府办005
杨政办发〔2014〕9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0日
杨陵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
(二)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本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该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达2起以上后,可由该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并由该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复印一份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