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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类别:B类                                                            杨自然资函〔202410

 

 

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代表姓名:樊恒辉、慕小倩、海江波、李松、李桦、陈树林、

万传慧、程斌、郭军、马安良、龙建明

建议内容:关于在公共区域设立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

办理结果: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区域设立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7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和详细规划编制等工作,在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基础上统筹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内的停车场所空间布局规划。在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对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发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利用已有公共开发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查程序。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改善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提升全区居民生活环境。

感谢你们对我区居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妥否,请批评指正。


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