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优化便民利企服务、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凝聚和增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思想共识。现就督促公众聚集场所主动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陕消〔2021〕164号)要求,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或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凡符合申报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尽快补办、做到应办尽办。
咨询电话:029-87016033
杨凌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杨陵大队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