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8号
被处罚人:洪建东
所在单位: 杨凌龙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水木年华小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关于核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函》(陕应急函〔2023〕166号),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31日对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被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查,发现洪建东作为杨凌龙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隐瞒存在的其他安全问题(未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问题),未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同时发现洪建东作为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执法部门多次检查中,持续隐瞒该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45601010010110355401022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