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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5

被处罚单位:杨凌龙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晓慧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秦丰农化公司院内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关于核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函》(陕应急函〔2023〕166号),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31日起对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被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发现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使用的2,6-二异丙基苯胺化工装置项目由杨凌龙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涉及《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烷基化工工艺,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2,6-二异丙基苯胺化工装置项目存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隐患擅自生产经营、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视频2,6-二异丙基苯胺化工装置项目情况说明、企业呈送资料登记清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0(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4560101001011035540102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