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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7

被处罚刘少勇

所在单位: 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共同村共同巷7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关于核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函》(陕应急函〔2023〕166号),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31日对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被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查,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发现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刘少勇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清楚2,6-二异丙基苯胺装置在未进行任何安全手续,不具备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将该设备用于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原材料的生产,隐瞒其他安全问题。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4560101001011035540102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