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11号
被处罚人:黄常银
所在单位: 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20日8时20分左右,在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工程施工现场,劳务施工人员崔文杰在升降机吊盘进行高度限位器及电缆线拆除作业时,脖颈不慎被升降机立柱(标准节)与吊盘侧边围护结构夹击,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查,黄常银作为天致建材公司临时办公楼工程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在现场监督升降机拆除作业,未及时发现、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纠正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和视频、事故报告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贰拾元(¥169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账号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