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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14

被处罚曹新仓

所在单位: 杨凌全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杨陵区大寨街道办寨西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20日8时20分左右,在杨凌天致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工程施工现场,劳务施工人员崔文杰在升降机吊盘进行高度限位器及电缆线拆除作业时,脖颈不慎被升降机立柱(标准节)与吊盘侧边围护结构夹击,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建设项目中杨凌全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崔文杰(亡者)系全雄劳务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曹新仓作为全雄劳务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查曹新仓存在违章作业,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地面违规操作升降机;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仔细观察确认崔文杰(亡者)是否将头从吊盘外侧围护结构收回,就操作升降机往下挪动;安全意识缺失,未对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和视频、事故报告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杨凌全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2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账号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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