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6号
被处罚单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关于核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函》(陕应急函〔2023〕166号),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31日起对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被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查看了装置区,发现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使用的2,6-二异丙基苯胺装置设备,未进行任何安全手续、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不具备生产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项,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询问笔录、视频、2,6-二异丙基苯胺化工装置项目情况说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企业呈送资料登记清单、2,6-二异丙基苯胺车间设备明细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关闭(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