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应急罚〔2023〕04号
被处罚单位:陕西乔特新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边孟晴
地址:杨陵区五泉镇五泉街道天安公司院内6号厂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乔特新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叉车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马春锋)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擅自驾驶叉车进行作业,经查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杨)应急现记〔2023〕1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杨)应急责改〔2023〕9号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频一份,照片一张以及授权委托负责人边振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李俊豪、员工马春锋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计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杨陵区应急管理局将罚款缴纳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