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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陕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区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定)、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陕西、杨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杨陵区农业农村局对全区出现的违规异常情况,或者本区存在的违规异常情况需要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协调解决的,需及时报告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解决,需要陕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来协调解决的,需及时报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解决。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定)、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等多个环节异常情况,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施其责。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鉴定(认证)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鉴定(认证)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经过鉴定(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经过鉴定(认证)产品结构型式发现变化;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鉴定大纲允许变化的范围。

(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四)经过鉴定(认证)产品上未粘贴标志或标志格式不符合规定。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识别本章第五条描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七条 各镇办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农户信息录入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审核申报资料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一条 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农业农村局存在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处理后,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五条 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发现后,应及时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告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