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区政府全面对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对21项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只能对清单所列21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实施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本通知下发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届时,区审计局、编办、法制办将对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开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审批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中介服务,纳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附件:杨陵区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
杨陵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7月31日
附件
杨陵区行政许可(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
行政许可 |
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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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部门 |
许可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设置依据 |
服务时限 |
实施机构 |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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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性质 |
与行政许可部门关系 |
市场调节价格 |
政府定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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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收费 依据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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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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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正)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七条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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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发改局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八条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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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民政局 |
县区级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订章程核准 |
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3.《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第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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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民政局 |
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验资报告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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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第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和审查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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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住建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地形图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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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镇规划区以外) |
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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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农林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陕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规划单位 |
专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单位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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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农林局 |
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省属国有和市、县所属国有以外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规划单位 |
专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单位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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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2年第15号)第二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备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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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活动审查审批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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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二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技术评价资质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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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水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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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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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文件 |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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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安监局 |
非高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 |
安全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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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设计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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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
安全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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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安全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安全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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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安监局 |
非高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 |
安全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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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文体旅游局 |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
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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