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费改革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财税〔2018〕4号文件
杨陵区财政局
2018年3月22日
财税2018年4号文件.doc [附件下载后请修改后缀为.doc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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