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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费改革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财税〔2018〕4号文件

杨陵区财政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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