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员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和教师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全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研员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和选聘办法
第一条 教研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现代教育理论素养,学科专业能力和教研能力在全区同学科领先,曾荣获省级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2.教研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教研工作经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
第二条 兼职教研员由个人申请、区教研室研究提名、局领导班子会审定后由教研室聘任。
第三条 专职教研员由区教育局按照条件商人社局调入。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教研员要根据教研室工作计划和个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学科教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职教研员要坚持开展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兼职教研员坚持开展区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每人每年有1篇以上教学论文在市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进行全区学科交流。
第六条 教研员要积极组织教研、培训、教学指导和竞赛活动,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和教研成果,每学期组织或参与专题教研活动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员实行包校包学科蹲点制度,每月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不少于一周,每学年执教示范课或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兼职教研员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60节,执教校级示范课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教研员要积极发挥指导、示范、辐射作用,通过建立成员数不少于10人的个人工作室,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教研活动,挖掘和培养学科优秀教师,打造学科骨干教师队伍。每个工作室每年要至少培养1名区级教学能手,2年至少培养1名示范区级教学能手。专职教研员工作室每3年要至少培养1名省级教学能手,兼职教研员工作室每5年至少培养1名省级教学能手。
三、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八条 兼职教研员在学校的教师身份不变,享有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及待遇, 承担本校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一半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育局、教研室、学校优先保障教研员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和各项学科教研活动(每年可安排一次省外或区外观摩学习)。
第十条 学校要对兼职教研员的教研工作给予支持,对建立工作室的兼职教研员配备独立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兼职教研员在提拔重用、学校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中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专、兼职教研员担任各类教学竞赛的评委、学科培训指导专家等。
第十二条 专职教研员出现空编时,从现职的兼职教研员中选聘。
四、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兼职教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学校和教研室的双重管理。
第十四条 教研员实行定期考评制度。专职教研员实行《工作手册》纪实考评制度,每月评价一次,兼职教研员每季度向教研室汇报一次工作情况。专、兼职教研员每学期要对个人本学科检查、指导、评价、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教研室。教研室每学年对专、兼职教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任职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聘用,考评不合格的专职教研员予以调离,兼职教研员予以解聘。连续三年考评合格者下届直接聘用。
第十五条 教研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评不合格:
1.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的或拒绝教研室分配工作任务的;
2.在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考试、竞赛评比等活动中存在泄密、作弊、失职等行为的;
3.其他不符合教研员要求的。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