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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肃查处疫情期间停发员工生活费的违法行为

 

近日,数名劳动者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称在我区某酒店上班,因疫情期间酒店无法营业故对员工进行放假,但放假期间不发放员工生活费。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酒店因疫情影响无客源导致经营困难,对员工进行放假,不发放假期生活费。

经过对酒店负责人的批评教育,并详细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也认识到了疫情期间放假不发生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承诺近期全额支付所欠员工的生活费。

疫情期间放假不发生活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