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应急管理 / 预警信息 / 正文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杨陵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杨陵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规定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在周边农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月5日至2月14号(正月初九至正月十八)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从2017年2月5日起,杨陵城市建成区内,在规定时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边界为:东至东环线(含东环线),南至河堤路(含河堤路、渭河湿地公园),西至杨凌大道(含杨凌大道),北至杨扶路(含杨扶路)。

三、在禁燃区域已经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证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经营。在禁燃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四、农村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安排,从自身做起,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减轻我区空气污染,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五、公安、市政、宣传、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消防、供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029-87010454”区市政局、“029-87019706”区安监局、“12369”环保热线。

特此通告

 

杨陵区市政管理局 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陵区公安分局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5日